《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6-08-17 00:00:00   来源:宁德屏南县政府   评论:0 点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上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通知》对社会组织登记事项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分六个方面,内容包括:
(一)依法规范名称。《通知》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相关要求。考虑到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名称预核准的事项上尚未统一,为了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强调了民政部门社会团体名称预核准事项未列入同级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或公共服务清单一律不得实施。考虑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实际,三类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名称预核准事项应予统一,提出了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名称预核准行政事项列入同级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或公共服务清单,并可根据银行的要求,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其出具“社会组织开设验资账户介绍信”,便于社会团体发起人到银行设立临时账户申请验资和取得验资报告。
(二)明确法人登记证书期限。《通知》对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进行了统一规范。规定了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的起始日应为行政许可决定人签发日期,有效期限截止日期应为社会组织届满之日的前一日。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应与其许可证书一致。依据行政许可法,法人登记证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送达,送达方式可以采用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同时,明确了社会组织进行届中换届或变更登记等,如需换领法人登记证书的,应参照本条执行。
(三)全面梳理行政许可办事指南。《通知》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应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审批时限等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制定了行政许可办事指南方便取用、公布、下载服务、不得有兜底性条款和不得增加申请材料等相关规定,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按照同级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清单设置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并参照省厅办事指南逐一修订,确保不漏项、不加项。
(四)规范审批时限。《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简政放权、马上就办的精神,依法行政、认真审核、提高效率,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指出各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同级政府的要求,明确设立登记等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确保网上审批、办事指南和受理通知书中的办理时限相一致。
(五)加强档案管理。《通知》规定了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社会组织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社会组织审批卷宗的材料清单目录,及时归档、分类管理、专人专管,并完成必要的电子信息录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机制。《通知》对各级民政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体制的精神,出了从建立长效机制、审批运行公开机制、登记标准化机制、定期检查制度、社会监督制度等方面具体的要求。
  三、政策亮点
《通知》起草过程中,充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化制定,充分考虑到各级民政部门在行政审批时的工作实际,综合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的最新的规定,如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等。《通知》的实施,将促进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规范登记、严格管理、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并将有力推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的服务意识与效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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