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6-08-17 00:00:00   来源:宁德屏南县政府   评论:0 点击:

一、出台背景
救助对象寻亲难、滞留对象安置难等是困扰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的“老大难”问题。一些救助对象因受智力残疾等因素影响,无法表达、无法查明户籍所在地,在寻亲工作上存在困难,且难以得到长期有效安置,给救助管理机构带来较大压力。《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对于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照料安置工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主要内容
《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在《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站外托养要求。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工作风险防控,切实做好滞留人员托养工作,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有开展站外托养的,要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指南》(MZ/T 060-2015)等文件规定,选择有资质的托养机构,签订托养协议,明确托养机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要求,规范托养程序,并建立定期检查和跟踪回访等制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二)增加落户安置内容。滞留人员落户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是解决滞留人员安置难这个长期困扰救助管理机构难题的有效措施。省民政厅、公安厅经协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明确:需要落户的滞留人员,由民政部门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公安机关在接到落户申请30天内,在安置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便于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及时履行职责。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在经查询确认滞留人员原来身份和户籍的,应及时提请公安机关注销安置后户口登记,由原救助管理机构联系其亲属或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协助接送返乡。
(三)强调安全防范工作。根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通知》中进一步明确: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相关安全检查设备、视频监控系统等。公安机关应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坚决打击骗取救助行为。对骗取救助、无理取闹、辱骂殴打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破坏救助管理站设施设备以及在站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人员,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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