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16-05-26 08:08:32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激励和促进作用,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设立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专项资金及其《管理办法》的目的意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设立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二十三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 

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指出:深入开展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乡(镇)、村、户等建设活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制定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办法(2016-2020年)》第十八条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应通过各项支持为本地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培育特色典型,推广示范经验;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工作奠定基础。

《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四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增加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资金扶持,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科普经费用于科普事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闽政办〔2011〕253号)指出:要深入开展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科普示范县(市、区)和科普先进县(市、区)等创建活动。

二、专项资金及其《管理办法》的目的意义

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是由福建省科协认定命名的本省辖区内的县级行政区划科普示范单位。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专项资金是为推动和规范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通过专项资金的扶持,鼓励各县(市、区)开展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有利于推动县域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进一步重视、关心和支持科普工作,增加科普投入,增强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基础设施、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及新媒体科技传播、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等基层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提高青少年、农民、城镇劳动者、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以及社区居民等重点人群的科学素质,为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实施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持。

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与审批程序、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二十二条。

(一)总则

“总则”部分明确了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政策依据,界定了“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定义、创建工作方针等。

(二)使用范围

“使用范围”部分明确了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补助对象、具体使用范围、不得使用的范围等,其主要内容有:

1、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在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的县(市、区)科协。

2、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主要有五个方向,分别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科普工作的能力和手段提升、科普人才队伍和基层科普组织建设、围绕重点人群的科学素质工作和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等。

3、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及用于单位内部的个人奖励或福利。

(三)申报与审批

“申报与审批”部分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报基本条件、制定年度申报程序和有关要求的单位、申报主体、受理和审批的单位等,其主要内容有:

1、《管理办法》在申报基本条件中,对科普经费提出了明确的量化指标:原则上申报单位应满足辖区内常住人口年人均科普经费不低于1元钱的要求。

2、制定年度申报程序和有关要求的单位为省科协。

3、申报主体为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单位的科协组织。

4、受理和审批的单位为省科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省科协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确定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名单,一次性安排下达专项资金给各有关单位。

(四)实施与监督

“实施与监督”部分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受补助项目及资金的执行、绩效评价和检查监督等作出了规范,其主要内容有:

1、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2、资金原则上应当在一年内执行完毕,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4、省财政厅和省科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附则

“附则”部分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主体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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