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困难群众殡葬优惠政策的意见
2012-09-12 00:00:00   来源:南平政府   评论:0 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深化殡葬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困难群众殡葬优惠政策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通过殡葬优惠政策的实施,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加快推动我市绿色殡葬发展,树立文明丧葬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

二、困难群众殡葬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对象

具有南平市户籍、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地殡仪馆遗体火化的下列三类人员:(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2)农村“五保”人员;(3)城镇“三无”人员。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扩大实施对象范围。

(二)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项目

1.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4项。免费范围:遗体接运是指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普通殡葬专用车辆的遗体接运服务;遗体存放是指遗体火化等待前使用殡仪馆冷藏设施存放遗体的服务(不超过48小时);遗体火化是指使用殡仪馆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的服务(含骨灰袋一只);骨灰存放是指在殡仪馆临时寄存处寄存骨灰(含骨灰盒一个,寄存时间不超过1年)。具体免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

2.生态葬法基本服务项目。包括入葬本行政区域生态墓地墓位、骨灰存放处格位的建设基本费用等。免费范围:生态墓地墓位(含树葬、花葬、草坪葬等)、骨灰存放处格位(含堂、塔、壁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基本费用,具体免费范围由县(市、区)自行确定,免除费用按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

3.上述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通过确认的殡葬服务单位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丧主放弃或另选其他殡仪服务项目的,所产生的费用不得从殡葬优惠政策免费项目中抵扣。

(三)申请程序

1.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实施对象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丧事主办者)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死者身份证明材料,分别向当地已经过民政、财政部门确认的殡仪馆、公墓或骨灰存放处等殡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南平市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和《南平市入葬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免费申请表》。

2.各地殡仪馆和公墓、骨灰存放处等殡葬服务单位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免费项目和标准免除相关费用。

(四)殡葬服务单位的确认

具体承担困难群众殡葬优惠政策服务任务的殡仪馆和公墓、骨灰存放处等殡葬服务单位的确认,由各县(市、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共同确定。延平区确定南平市殡仪馆、公墓管理处为殡葬服务单位。确认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经费保障

实施困难群众殡葬优惠政策所需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并纳入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延平区实施困难群众殡葬优惠政策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5:5.5比例分担。

各指定殡葬服务单位对困难群众殡葬优惠政策实施事项建立清册,每半年报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后,由财政部门按实拨付给各殡葬服务单位。

(六)经费结算方式

殡葬服务单位应填写费用结算清册一式三份,并附免费申请表复印件及申请报告上报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由民政部门在费用结算清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费用结算清册进行审定,按照审核确定的金额将资金拨付殡葬服务单位账户。

三、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困难群众殡葬优惠政策实施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困难群众殡葬优惠服务保障制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困难群众殡葬优惠政策,倡导文明新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文明节俭丧葬的自觉性。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强化依法管理和日常监管。发改、财政、物价等部门要规范困难群众殡葬优惠服务价格,建立健全困难群众殡葬优惠政策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民政、发改、财政等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殡葬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行风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殡葬服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于2012年10月底前出台切实可操作的困难群众殡葬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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