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老年人高龄补贴的通知
2013-07-19 00:00:00   来源:南平政府   评论:0 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90至99周岁老年人实行高龄补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户籍在南平市行政辖区内的年龄在90至99周岁的无退(离)休工资的老年人(含90周岁)。

百岁以上老人已享受全省统一的长寿营养补贴,不再纳入这次补贴范围。有退(离)休工资的90周岁以上老年人退休金中已包含高龄补贴,不再重复享受。

二、发放标准

高龄补贴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今后再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

高龄补贴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管理,依申请审批后发放。根据个人申请,依据有效证件,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核批并委托银行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

新增对象从批准之月起发放补贴;对享受高龄补贴人员死亡、外迁的,由公安部门(基层派出所)负责将有关户籍变动情况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所在县(市、区)民政局通报,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延平区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4.5:5.5比例分担。

高龄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对象的复核、汇总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作要求

实行高龄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资金,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不折不扣地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高龄补贴制度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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