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科学评价全市稻田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建设成效,现将《2023年龙岩市稻田综合种养奖励项目申报及考核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4日
2023年龙岩市稻田综合种养奖励项目申报及考核验收办法
今年是我市开展稻田综合种养示范点项目的第二年,为更好的规范全市稻田综合种养的发展,科学评价全市稻田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建设成效,鼓励养殖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养殖方式的摸索和创新,切实提高稻田综合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及基本条件
1.申报对象。龙岩市辖区内2023年新建的稻田综合种养示范基地。
2.申报条件。示范基地实施了规模种养奖励项目,并且种养区面积达到20亩以上(稻鸭模式100亩以上)。去年有获得本项目奖励的的生产主体或示范点,如果今年新增种养区面积达到20亩以上(稻鸭模式100亩以上)可再申请。
3.申报方式。项目实施主体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申报,纸质提交《龙岩市稻田综合种养奖励项目考核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4.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9月30日。
二、组织验收
(一)验收依据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自然资源局、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试点推进稻田综合种养发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验收范围
业主申报后且经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摸底登记立项的稻田综合种养示范基地规模种养奖励项目。
(三)验收内容
示范基地基础设施、生产规模、技术内容、产量、质量、产值、生态环保,以及种养产品品牌创建和销售等情况。
(四)验收标准
《龙岩市稻田综合种养奖励项目考核验收评分表》的考核标准(详见附件2)。
(五)验收方法和程序
1.初验
(1)审核立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当地的稻田综合种养情况进行摸底,积极组织摸底的养殖主体申报项目,对申报主体提交的考核验收申请表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指导意见》的项目进行登记立项管理、技术指导。
(2)实地验收。立项项目实施后,水稻成熟时,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须牵头组建验收组,联合财政、自然资源和发改等部门对其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应包含但不限于农技、水技、畜牧、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验收时,申报主体需向验收组提供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种养测产报告(测产报告需由乡镇及以上政府机构的农技、水技和财务部门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农资、苗种、饲料、饲药等生产环节投入品购买凭证和使用记录,农事操作记录,种养产品获得“三品一标”有关佐证,种养产品销售记录和转账凭证,以及其他有关佐证材料。验收组须认真审核内业资料,核查项目现场,对验收项目进行评分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包含示范基地种养模式、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产量、效益等情况,并重点说明生产环节投入情况。
(3)建档立册。验收完成后,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将申请表、验收报告、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等进行建档立册。
2.核验
(1)申请核验。初验结束后,各县(市、区)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核验申请报告,并将考核验收总得分75分(含)以上的项目验收意见、评分表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2)现场核验。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核验申请报告后,联合财政、自然资源和发改等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初验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项目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采取“听、看、查、议”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项目的建设现场及有关佐证材料进行核实。核验完成后,验收组须形成核验意见,出具核验评分结果及排名情况。
三、验收结果运用
市级对核验合格(总得分大于等于75分)且总得分排名前20名的示范基地进行奖励,每亩奖励当年度亩生产总成本(基础设施除外)的50%,每亩最高奖励4000元,单个经营主体最高奖励7.5万元。
四、附则
本办法由龙岩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龙岩市稻田综合种养奖励项目考核验收申请表
2.龙岩市稻田综合种养奖励项目考核验收评分表
龙岩市稻田综合种养奖励项目考核验收申请表
申请人/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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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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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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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办公地点或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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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基地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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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方式及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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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规模(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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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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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全年产量、产值与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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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组织银行账号 |
收款单位(在银行类金融机构所开户头的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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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xx银行xx分行或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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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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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承诺 |
本单位(人)已知晓政策规定,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骗取补助、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退回补助、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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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签字(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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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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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龙岩市稻田综合种养奖励项目考核验收评分表
考核验收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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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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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项目 |
考核 内容 |
验收方式 |
考核标准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一票否决项 |
种养规模 |
现场测量 |
示范基地种养区面积不达标的,稻渔模式连片低于20亩,稻鸭模式相对连片低于100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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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坑占比 |
现场测量 |
沟坑占比超过示范基地种养区面积1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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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产量 |
测产报告 |
水稻产量低于当地水稻产量平均值的2/3。(双季稻亩年产量低于535公斤上,单季稻亩年产量低于335公斤,再生稻亩年产量低于467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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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安全 |
查阅内业资料、现场察看 |
未建立质量控制标准,生产记录不真实不完善;存在使用禁、限用药情形;药残检测不达标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养殖虎纹蛙无人工繁育许可证(泰国虎纹蛙无引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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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 |
调查审核、查阅测产报告 |
亩投放虎纹蛙苗超过6000只以上或亩投喂饲料超过0.5吨;示范基地水体排放不达标,被环保部门查处通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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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分项(30分) 自然资源局评分 |
种养规模 |
现场测量 |
养殖面积达标,管理房及设施建设符合规定,稻渔模式每增加10亩加1分;稻鸭模式面积每增加50亩加1分。封顶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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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水处理区 |
现场查看 |
合理设置稻田综合种养尾水处理设施或者尾水处理区的,尾水达标排放的得5分; 养殖密度可能造成污染且没有尾水处理的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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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建设 |
现场察看、专家认定 |
开展稻田标准化改造,科学设计田间工程,合理布设边沟和水利沟渠,提升节水保水抗灾能力。有设置进排水系统改造,加4分;坑沟开挖,加4分;有田埂加固,得4分;有设置防逃防病设施建设;得4分;机耕道路和辅助道路建设等基础设施完善的,得4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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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种植 (30分) 农技站评分 |
水稻产量与质量 |
现场测产、调查审核 |
种植双季稻亩年产量达800公斤以上,单季稻亩年产量达500公斤以上,再生稻亩年产量达700公斤以上,得5分;达到上述产量95%以上的,得4分,90%以上的,得3分,90%以下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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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双季稻,示范基地种植双季稻的加5分,单季稻培育再生稻的加3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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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的水稻品种米质达二级米以上的(依据品种审定或引种备案公告结果),得5分,三级米以上的,得3分,三级米以下的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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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技术 |
水稻种植技术提升 |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农药使量减少30%以上,得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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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化肥用量减少30%以上,得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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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采用绿色防控手段,示范基地有采用安装杀虫灯、悬挂黄板、性诱剂、种植诱虫植物、释放寄生蜂、喷施生物农药等绿色防控技术的,每项加1分,封顶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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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部分 (30) 水技站/畜牧站评分 |
养殖产量与质量 |
养殖密度与产量 |
种养区养殖密度参照《试点推进稻田综合种养发展指导意见》附件2推荐标准执行的,得5分,养殖密度高于推荐标准2倍以上的,不得分(蛙类一票否决)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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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养殖全程不用药,得5分,减少用药50%以上,得2分,50%以下不得分。有开展养殖产品质量检测的且检测合格的,得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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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同比减少投饵10%以上的,得1分,20%以上得2分,依次递增,5分封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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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技术 |
水产养殖技术提升 |
与标准化养殖相结合得,或者繁、养结合的,得3分;有开展一年多批次养殖,或者结合冬闲田模式养殖的得2分;生产投入品来源可追溯的,得2分;有设置水产养殖产品“一品一码”登记的,得3分;养殖、生产、销售记录完整齐全,得5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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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值与效益(15分) 财政局评分 |
产值与效益 |
测产报告及物价 |
亩年产值达3000元以上的,得1分,产值每增加1000,加1分,5分封顶,3000元以下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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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产报告及物价 |
亩年纯收入达到2000元(含)以上的,得4分,2000元以上,每增加500元,得1分,10分封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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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和品牌创建(15分) 发改委、农业农村局评分 |
品牌创建和销售 |
查阅内业资料 |
有为种养产品创建品牌的,得4分,开拓自有销售渠道的得2分,种养产品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得4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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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报道 |
查阅内业资料 |
有在市级以上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宣传报道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得0.5分、1分、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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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融合发展 |
现场察看 |
有与美食餐饮、农事体验、休闲垂钓和科普教育等业态融合发展的,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的,每项加1分,3分封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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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合计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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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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