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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备案登记和收入报告工作规程的通知
2022-12-02 15:24:52   来源:   

省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2022〕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关于支持和保护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省级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备案登记和收入报告工作规程如下。

  一、备案登记对象和范围

  备案登记对象是经省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省科技主管部门选认的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团队科技特派员、法人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经济实体或个人)在福建省内结成的利益共同体。

  (一)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团队科技特派员发起人或法人科技特派员,携带技术、项目、资金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或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服务和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经济实体或个人)合作结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经济实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等),并从经济实体中获得合法合规的股权、收益、分红、报酬等。

  (二)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或团队科技特派员发起人以日常技术指导或按有关规定以统一选派等方式从服务对象(经济实体或个人)获得合法合规报酬等。

  (三)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或团队科技特派员发起人按有关规定离岗创新创业,从创办的经济实体中获得合法合规的股权、收益、分红、报酬等。

  (四)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或团队科技特派员发起人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式与企业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按规定享受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奖励或股权激励。

  (五)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或团队科技特派员发起人以接受服务对象横向课题项目委托的方式,为服务对象开展技术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从横向课题项目经费中获得的科研绩效等。

  (六)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团队科技特派员发起人或法人科技特派员通过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其他创业或技术服务方式,获得合法合规的股权、收益、分红、报酬等。

  经有关程序备案登记的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可依照《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得到保护支持,享受相应权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备案登记条件和要求

  (一)备案申请主体一般是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人员,或法人单位,且被省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省科技主管部门选认为省级科技特派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参与的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不予备案受理。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结成的利益共同体不得影响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

  (三)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结成的利益共同体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行业政策规定。

  (四)结成的利益共同体的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双方需要就结成利益共同体签订正式有效的协议文本,协议必须就入股方式、股权比例、利益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进行明确规定。

  (五)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备案前必须有合规的市场主体登记等手续;是家庭农场的,必须有合规的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手续。

  三、备案登记程序和申请材料

  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由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自愿协商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申请备案登记。各级科技特派员主管部门和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积极鼓励引导科技特派员申请利益共同体备案登记,维护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合法权益。备案登记程序和所需申请材料如下:

  (一)省级科技特派员及其建立的利益共同体填写《福建省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备案表》(见附件)并向省级科技特派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交,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科技特派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省级科技特派员身份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结成利益共同体有效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家庭农场证书、利益共同体章程、合作协议(入股协议、技术服务合同、横向课题委托合同等)。

  (二)省级科技特派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备案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必要时同步征求或咨询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意见。

  (三)省级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所在县(区)及设区市科技特派员主管部门分别对备案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必要时应现场核查)并签署意见后,由设区市科技特派员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转报省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省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省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省科技主管部门将备案登记的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名单抄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四、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的收入报告

  所建的利益共同体被纳入备案登记的省级科技特派员须于每年年初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书面报备上一年度从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所获得的股权、收益、分红、报酬等收入,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设区市和县(区)科技特派员主管部门按照“谁选认、谁备案”和“谁备案、谁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程制定本级选认的科技特派员建立的利益共同体备案登记和收入报告具体实施办法。各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备案登记和收入报告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省级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备案表

  

 

福建省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1月30日

P02022120157972541182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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