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12-28 11:04:17   来源:   评论:0 点击:

闽政办〔2015〕153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7日

 

 

福建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和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贸易政策,是指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商务部受理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成员对我省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问题; 

(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或拟定的贸易政策涉及的合规问题。 

第五条 我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开展。

第六条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合规问题书面意见涉及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省商务厅负责接收、统一登记商务部受理的世贸组织成员对我省贸易政策提出的书面意见,并在接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或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二)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合规问题书面意见涉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贸易政策的,政策制定单位应在收到世贸组织成员书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提供相关贸易政策的正式文本以及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基础材料。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合规问题涉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在收到世贸组织成员书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提供相关贸易政策的正式文本以及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基础材料。

(三)省商务厅应及时将有关单位提交的政策正式文本以及相关基础材料报送商务部。

(四)省商务厅在收到商务部合规性书面意见后,及时转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或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做好后续工作,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第七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直属机构在拟订贸易政策的过程中应进行合规性评估。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拟订的贸易政策,如认为有必要就贸易政策是否合规向省商务厅征求意见的,应提交部门征求意见公函(说明制定背景、制定依据、政策目标、本单位合规性评估情况)、贸易政策(草案)纸质和电子文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

省商务厅应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对相关贸易政策研提合规性意见需进行科学、技术或经济等分析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除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情形外,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省商务厅认为有必要时,可就相关贸易政策是否合规书面征求商务部的意见。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拟订贸易政策过程中,在征求省商务厅提出合规性意见后,如该贸易政策草案进行了可能影响合规性的修改,该贸易政策出台前应再次征求省商务厅的合规性意见。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应在贸易政策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贸易政策文本抄送省商务厅,同时提供电子文本。如有贸易政策文本的英文译本,应一并报送。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指定具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并将具体负责机构和落实措施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应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提高国际贸易规则意识,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专业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负责建立本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联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日常联系、业务培训、信息汇总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专家支持体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附件:

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一、直接影响进口的政策措施 

(一)海关程序、估价和原产地规则 

(二)关税

(三)影响进口的间接税

(四)进口禁令和许可

(五)国营贸易

(六)贸易救济

(七)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

(八)与进口有关的融资政策 

二、直接影响出口的政策措施

(九)出口税

(十)出口退税

(十一)加工贸易税收减让

(十二)出口禁止、限制和许可

(十三)国营贸易

(十四)与出口有关的融资、保险和担保政策

(十五)促进和营销支持措施 

三、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十六)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补贴和其他政府支持

(十八)涉及贸易的产业政策

(十九)价格管制

(二十)竞争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

(二十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

(二十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政策

(二十三)与服务部门市场准入有关的政策

(二十四)与服务部门国民待遇有关的政策

(二十五)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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