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再制造产业相关优惠政策汇编
2015-12-15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相关政策要点汇编

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

实施范围和补贴方式

1、2013年,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境内旧品)再制造产品被纳入试点范围。

2、对符合“以旧换再”推广条件的再制造产品,中央财政按照其推广置换价格(再制造产品销售价格扣除旧件回收价格,下同)的一定比例,通过试点企业对“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购买者给予一次性补贴,并设补贴上限。

3、中央财政对每类推广再制造产品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年。

推广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1、出厂再制造产品质量达到原型新品标准,具备由依法获得资质认定(CMA)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原型产品制造授权方)出具的性能检测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的质保期不低于原型新品;

2、价格竞争力强,产品扣除旧件后的置换价格不超过原型新品的60%;

3、节能节材效果良好,再制造产品的再制造率(按重量计)达到65%以上;

4、质量性能可靠,再制造产品有明确的生产标准和规范,已发布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不低于国家标准的生产标准;

5、符合法律要求,使用明确的再制造产品标识;

6、具有唯一可识别且不可消除涂改的物品编码等可追溯标识,外包装和本体上按要求加贴“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产品”标识和字样;

7、公开征集公告规定的具体产品其他要求。

“以旧换再”回收旧件应具备的条件

1、旧件来源须为消费者自用等清晰可查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有相关证明;

2、交回旧件需与回收推广企业再制造试点验收公告目录公布产品的型号一致。

推广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中国大陆地区具备独立再制造生产线并规模化生产;

3、推广企业作为再制造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应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再制造试点验收及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制定的《再制造单位质量技术控制规范》(发改办环资[2012]191号),售后服务网络完善,具有履行约定的生产及服务的能力;

4、推广企业对再制造产品实行联单管理,建立再制造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能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5、推广企业及其产品授权方应在特约经销商处设立特殊标志,并有义务向消费者明示再制造产品和国家补贴金额,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6、试点企业需签署“以旧换再”推广企业承诺书,并向社会主动公开。

补贴资金的拨付

中央财政“以旧换再”补贴资金每年年初预拨到省,由试点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试点企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1、专项资金安排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等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支持方向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单位要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银行信誉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资金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指新增中央投资用于支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贴息或补助资金。

1、所称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2、所称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给予的补助资金;

3、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原则上按项目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两年贷款利息安排贴息资金。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

4、单个项目的或补助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5、单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开展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开展再制造试点的范围

工程机械、大型工业机电设备、机床、农用机械、矿采机械、铁路机车装备、船舶装备、医疗及办公信息设备等整机及关键零部件。

试点企业基本条件

开展再制造试点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基本具备以下条件:在该行业具有代表性;具有较大生产制造规模;具有较高的产品(装备)社会保有量;具备开展再制造的基础条件。

有关激励政策

对试点企业再制造相关重点建设项目,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技术改造等财政资金予以优先安排支持。加快研究对通过验收的试点企业开展再制造的鼓励扶持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战略性新兴产业针对主体

1、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2、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征,立足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现阶段重点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

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的相关支持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在整合现有政策资源和资金渠道的基础上,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增加中央财政投入,创新支持方式,着力支持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等。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等推广应用。加强财政政策绩效考评,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完善税收激励政策

在全面落实现行各项促进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税制改革方向和税种特征,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研究完善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支持政策。

3、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服务。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财政优惠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力度。

4、积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

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市场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推进场外证券交易市场的建设,满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创业企业的需求。完善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逐步实现各层次市场间有机衔接。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发行规模,积极探索开发低信用等级高收益债券和私募可转债等金融产品,稳步推进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展,拓宽企业债务融资渠道。

5、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

建立和完善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体系与监管体系。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为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创造条件。发挥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扩大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规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带动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创新型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申请条件

1、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7、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8、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相关支持

1、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为相关物品的免税政策)。

2、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上海市优惠政策汇编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

奖励扶持政策

1、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

2、符合开办资助标准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3、符合租房资助标准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4、符合奖励的标准的,按不同类型分别给予1000万、500万、500万人民币的资金资助,各类型奖励间不得重复享受,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5、符合提升能级资助标准,新设立的可获得80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已设立的可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

6、符合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整合股权资助标准的,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审定后,给予适当资助。

奖励范围

1、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

2、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购建自用办公用房

3、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业额达标

4、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

5、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整合股

申报条件

1、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

2、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或者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

3、对本市2008年7月7日以后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或2008年7月7日以前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2008年起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

对本市2008年7月7日以后认定为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或2008年7月7日以前认定为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2008年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

对本市2012年1月1日以后认定为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或2012年1月1日以前认定的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2012年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

4、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新设立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

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

5、对本市需要重点引进的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因其内部股权整合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的。

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专项资金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填列《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提交有关申请资料,并向所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共同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会商其他相关部门,并提出最终评审意见。予以同意的,由区(县)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不予同意的,由市商务委说明原因。

主管部门

上海市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已知案例

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波士胶(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

奖励扶持政策

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各类人才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等,以及企事业单位引进优秀创新人才、解决优秀创新人才科研、工作和生活方面特殊困难。资助额度为5—20万元。

奖励范围

1、来沪工作和创业的国内优秀人才。主要资助在沪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来沪从事围绕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的自然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国内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其中,重点资助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大攻关项目招聘的关键技术创新人才。

2、从事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其他本市特殊紧缺急需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应用技术研究、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和项目产业化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申报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4、申请资助周期必须在申请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内。

申报审批程序

1、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申请材料;

2、申请者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和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如实填写单位意见和经费匹配承诺等,择优向资金管理办公室推荐;

3、资金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后,负责对资助项目和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汇总;

4、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审定受资助名单;

5、初步审定的受资助名单在“21世纪人才”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正式公布受资助名单,并颁发证书。

主管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

已知案例

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公司工程部副主任工程师汪明辉(2013年)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

奖励扶持政策

1、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2、参与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订、组织宣传和学习培训、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产业结构调整、开展行业调查、撰写行业发展报告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3、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开展行业诚信建设的项目,资助额度不高于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一般不超过8万元;

4、参与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制订、修订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8万元;

5、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

奖励范围

1、支持相关协会参与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订;

2、支持相关协会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制订,参与产业结构调整,开展行业调查,撰写行业发展报告;

3、支持相关协会参与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制订、修订,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4、支持相关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开展行业诚信建设;

5、支持相关协会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6、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事项。

申报条件

1、系依法在本市登记成立、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

2、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务的能力,保证专项资金项目正常实施。

申报审批程序

1、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产业发展和购买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服务的工作内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

2、申报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行业协会,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项目。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应当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

3、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后,从立项依据、目标要求、可行性、预算编制等方面统一进行评审。

4、项目计划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将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按照项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制订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5、计划任务书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预算和项目计划,与项目单位签署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验收考核指标、时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明细等内容,项目单位根据计划任务书实施项目。

6、预算执行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7、资金申请

专项资金项目经批准后,项目单位依据项目进度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用款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8、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收到用款申请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奖励扶持政策

1、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传统能源替代量、资源综合利用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2.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不得重复享受。

奖励范围

1、城市能源储备及运行安全保障。

2、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

3、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5、合同能源管理。

6、建筑交通节能减排。

7、清洁生产。

8、水污染减排。

9、大气污染减排。

10、固体废物减量。

11、循环经济发展。

12、节能减排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

13、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申报条件

1、项目已由上海节能监察中心认定与备案;

2、项目针对先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聚焦于节能和减排的增量上;

3、项目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

4、其他具体申报条件因具体节能减排项目的不同而异。

申报审批程序

本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各项目管理部门所制定的专门实施细则所规定。

主管部门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已知案例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跃龙化工厂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奖励扶持政策

1、重点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对其中的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均不高于2000万元。对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支持金额上限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2、重大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对其中的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不高于1亿元。对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支持金额上限的项目,另行上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3、优先支持本市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申报国家有关政策、资金扶持。配套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奖励范围

1、重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2亿元。其中,生物产业领域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1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8000万元。

2、重大项目在生物产业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1亿元(含1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8000万元(含8000万元),其他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2亿元(含2亿元)。

3、配套项目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并需要本市配套的项目。

4、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

5、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6、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完成项目立项程序,且已落实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
7、项目单位拥有项目实施必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申报条件

1、项目总投资额至少不低于1000万元。

2、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

3、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4、项目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已完成项目立项程序,且已落实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

申报审批程序

1、重点项目的申报与审核流程:

(1)项目推进部门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分批组织项目申报,每年组织申报不少于2批次,并按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划分标准进行分类管理。鼓励本市科技园区、创投机构等单位向项目推进部门推荐项目。

(2)由项目推进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重点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支持建议方案,并按批次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点项目支持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4)市政府同意后,由项目推进部门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2、重大项目的申报与审核流程为:

(1)重大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2)项目推进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报重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并会同市财政局、项目推进部门提出重大项目支持建议方案,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4)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大项目支持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5)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会同项目推进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3、配套项目申报本市资金支持与审核流程为:

(1)配套项目需经本市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按“上下对口”或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要求归口管理或联合管理)推荐上报。本市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申请报告,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配套资金申请。

(2)对国家有关部门已进行评估的项目,本市不再进行单独评估,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本市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配套项目支持建议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文件及本市相关规定要求,审定配套资金支持方案。有特殊配套需求和特别重大的配套项目,需上报市政府审定。

(4)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配套资金支持方案。

主管部门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已知案例

荣威E50纯电动轿车项目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奖励扶持政策

1、贷款贴息。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贴息率一般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对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一般按两年计)计算确定。

2、项目资助。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项目资助的支持方式。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8%。

3、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或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超出上述资助标准的项目,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确定贴息额度或资助额度。

奖励范围

1、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列入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计划的,由市级专项资金按1∶1给予地方配套。

2、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列入本市年度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3、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对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单纯引进技术和工作母机等装备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4、境外收购兼并项目。对企业收购兼并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专、特、新、精”类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申报条件

1、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1)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以及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2)在建项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50%。

2、技术和装备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1)引进的技术应当是国内尚未掌握的先进技术;

(2)引进的技术和装备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且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同时应当未被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3)引进技术申请贴息的企业名称应当与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相一致,引进装备申请贴息的企业名称应当与《海关进口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相一致。

3、境外收购兼并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1)收购兼并的对象为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

(2)中方具有相对控股权。

申报审批程序

1、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两次对外公告项目申报信息,并在网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2、市级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项目申报,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初审。

区县企业向区县经委进行项目申报。经区县经委初审,并在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3、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计划。

4、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国家和地方重点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装备、境外收购和兼并的需求以及当年财力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送市财政局。

5、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已知案例

上海马勒滤清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

奖励扶持政策

1、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10%;对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对个别特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上限或采取特殊支持方式的,另行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2、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专项资金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支持方式的,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等具体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3、凡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在投入到具体项目时,可在核定的支持额度内预留10%的资金,根据项目后评估情况予以拨付。在后评估之前项目所需的该部分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奖励范围

1、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2、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指围绕国家和本市发展战略要求,可以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以及为重点行业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支撑的公共平台项目。

3、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项目。安排一定额度专项资金支持现有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发挥创业投资基金的作用,以及其它国有投资公司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投向符合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的项目,实现政府政策导向与创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

申报条件

1、项目主要由企业或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盟承担。

2、项目单位筹集的资本金或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

3、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且基本完成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已落实,具备实施条件。

4、项目单位拥有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

申报审批程序

1、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并向社会公布;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重点从技术先进性、方案科学性、产业带动作用等方面考察初选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转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可视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拟支持的重大项目及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额度和进度的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主管部门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

奖励扶持政策

1、引导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2、引导资金的资助标准,依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确定:

(1)对投资额在 1 千万元以下(含 1 千万元)的项目,按照不高于投资额 30% 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投资额在 1 千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含 1 亿元)的项目,按照不高于投资额 10% 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5 亿元以下(含 5 亿元)的项目,按照不高于投资额 2.5% 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4)投资额在 5 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不高于投资额 1% 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

奖励范围

1、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从中遴选一批重点推进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扶持。鼓励开拓大型成套设备、发电机组、水处理系统等总包业务,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提高信息系统集成能力,发展信息系统的设计、集成等服务;发展生产外包,集成生产能力,加快从生产加工环节向自主研发、品牌营销等服务环节延伸。

2、支持重点企业总集成总承包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促进其实现业务转型,向总集成商、总承包商发展。

申报条件

1、必须是在沪注册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能力或生产设备;

4、在研究与技术开发领域已取得相关成果;

5、具备项目实施的资金保证;

6、项目必须具有市场合同或可行性报告等其他文件。

申报审批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报《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扶持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经上级主管单位或区县经委审核后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申报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内容、验收考核指标、时间进度安排等进行统一评审。

2、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按照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并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3、引导资金预算经批准后一般不予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

4、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被批准项目的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

5、市财政局收到用款申请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已知案例

庄臣一体化供应链服务总承包项目、国家工业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总承包项目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奖励扶持政策

1、对于纳入年度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对于纳入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于纳入年度产学研合作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其中,产业政策研究项目可由专项资金全额资助。

4、对于纳入年度引进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所购仪器设备价格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5、对于纳入年度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对于纳入年度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风险补贴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该首台(套)装备的本市使用单位给予风险补贴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所购设备价格的10%或者保费额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前款第4项、第6项中,专项资金实行一次性拨付。其他各项中,专项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金额的5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资助金额的50%。项目未达到考核目标的,视情况核减资助金额。

市政府批准的特别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支持标准限制。

奖励范围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实施以下项目:

(1)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鼓励开展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活动,提升产品水平和附加值,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准,支持专利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

(2)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支持国家和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完善关键研发试验条件,构建关键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3)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联合开展产业政策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等。

(4)引进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支持承担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单位引进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不断提升基础条件和自主创新能力。

(5)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和集成创新,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整机产品研制、关键零部件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研制以及重大技术装备测试、试验、认证能力建设等。

(6)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鼓励装备使用单位与制造单位合作开发或者装备使用单位自行开发的国际、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入工程应用,实现首台业绩突破。

(7)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对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申报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3、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4、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5、所申报项目为在建或者拟建项目,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申报审批程序

1、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于每年一季度编制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和其他指定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上公布。

2、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4、项目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过综合平衡后,确定年度支持项目和资助金额。

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已知案例

上海英提尔交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海日用-友捷汽车电气有限公司

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奖励扶持政策

2、支持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补助方式。
(1)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求,以及当地“城市矿产”资源情况提出示范基地建设方案(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规定对地方政府提出的方案进行论证并批复。对已批复的方案,地方政府与两部委签订承诺书并具体组织实施。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方案,以新增“城市矿产”资源集聚利用量为依据,并参考再生资源利用成本及市场售价测算核定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新增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有关实施方案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资金使用方案及其调整情况需报两部委备案。

(4)承诺书签订后,中央财政按补助资金的50%拨付启动资金,5年内再生资源利用量已超过建设方案中设定目标90%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提出考核和余款拨付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拨付余款;不合格的不予拨付余款并扣回部分已拨付补助资金。3年内工作无实质进展的,将已拨付补助资金全部扣回。

3、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比照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支持方式执行。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4、支持再制造的专项资金,在构建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的前提下,主要采取补贴的方式支持旧件回收及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及产业化发展。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5、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的专项资金,对于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技术的形式,在全行业免费推广。过渡期内,对中西部地区的企业或部分重点企业采用成熟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进行的改造可给予适当奖励。

6、对于未实现突破的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进行应用示范,并按照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应用示范项目成功后可按项目投资额一定倍数进行政府购买,并免费在全行业推广。

奖励范围

1、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本办法所称“城市矿产”是指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产生和蕴藏在废旧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通讯工具、汽车、家电、电子产品、金属和塑料包装物以及废料中,可循环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等资源,其利用量相当于原生矿产资源。

(1) 示范基地的“城市矿产”资源新增加工处理能力(含改造)建设。

(2) 示范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 示范基地“城市矿产”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2、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1) 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

(2)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

(3) 能力建设。包括电子信息管理平台、监测系统等。

3、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

(1) 循环化改造的关键补链项目构建。

(2)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4、再制造。本办法所称再制造是指对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

重点支持可再制造技术进步、旧件回收体系建设、再制造产品推广及产业化发展等。

5、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

(1) 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支持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成熟、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

(2) 技术应用示范。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影响较大,具有推广应用前景,但尚未实现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

6、循环经济(含清洁生产,下同)基础能力建设。

(1) 循环经济法规、规划及政策研究。

(2) 循环经济相关标准制定、目录编制。

(3)循环经济发展宣传教育、组织动员等。

(4) 循环经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5) 循环经济发展综合评价与统计体系和规划、方案、项目评审及考核、验收等。

7、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协商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对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已支持的重点工作(工程)或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2、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明显的节能效果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3、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具备开工条件。

4、项目必须有具体的实施内容、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

5、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具有相应能力的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和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其他具体申报条件由各部委以及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规定。

申报审批程序

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申报审批程序由各部委以及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规定。

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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