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2012-10-19 00:00:00   来源:福州经信   评论:0 点击: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1、新成立的创意企业。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符合本意见重点发展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意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对企业按当年在我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新引进的大中型创意企业或企业集团,自符合条件的年度起3年内,按其符合条件的年度在我市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

3、凡被认定为市级创意产业重点企业的,被认定当年,以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为基数,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

4、企业研发投入,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固定资产按规定实行加速折旧办法;创意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创意产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事创意产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创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1、贷款贴息。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意企业,对已形成一定规模,能起到产业带动效应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点创意产业项目,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年内给予100%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每年贴息额以企业所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上限,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风险补偿。对担保公司为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时尚设计及咨询服务类企业按年度担保平均余额5‰,创意设计类企业按年度担保平均余额8‰,数字服务创意、文化创意和高新技术创意企业按年度担保平均余额16‰给予风险补偿。

(三)加大产业园区(基地)、品牌、人才等奖励政策扶持力度

1、重点扶持市级创意产业园区(基地)。每2年评选认定一批市级重点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由市政府授牌,并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认定办法和评定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制定和组织,报市政府审定。

市级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被评为国家、省级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年同一项目分获不同认定的,依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2、积极鼓励创意企业创品牌。获国家驰名、省著名商标品牌的创意企业给予10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创意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国家重大奖项或国际级奖励的给予2倍奖励,获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出版发行原创数字媒体作品的,按其年度发行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创意产品,每款奖励5万元;获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创意产品,每款奖励10万元。

3、实施创意人才奖励机制。设立市创意人才奖金,每2年开展一次创意大师、创意新人评选活动,每次评定10名福州市创意大师,每人奖励10万元;10名创意新人,每人奖励5万元。

4、鼓励设立技术中心。创意企业或高校设立技术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创意企业的研发项目获得国家、省创意产业扶持计划并得到资金支持者,给予25%的地方配套资金,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财政体制承担。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1]147号)

<script> var temyt=''; if (temyt!="") { document.write("

附件下载:

"); document.write('
'); } </script>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