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6-01-07 00:00:00   来源:泉州永春经信   评论:0 点击:

各镇政府、县级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泉委发〔2013〕2号)及《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泉州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培育壮大区域优势产业集群,现将2015年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必须符合《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体资格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见《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


二、专项资金申报原则


(一)同一企业或行业协会符合《若干意见》多次享受奖励、补助条件的,当年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涉及年度考核的项目,其奖励补助资金在下一年度兑现。


(三)配套协作企业之间必须为非关联企业,即相互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控股50%以上)、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控股50%以上)。


三、有关要求


(一) 本次项目申报采取网络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1.网上申报:登录福建省经信委网站()或泉州市经信委网站(),点击右上角“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图标,进入惠企项目申报系统,再点击右边“项目申报入口”进入用户登陆页面进行注册、填报、提交。第一批项目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30 日,第二批项目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29 日(届时申报系统将关闭)。


2.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形成完整书面上报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县经信局、财政局审核。登陆惠安经贸网站()通知公告栏可下载本通知的文件及相关附件,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单位)公章。第一批于9月8日,第二批于2月10日前送达至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相关项目的负责科室,逾期不予受理。


3.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项目和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项目向县经信局企业发展股申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向县经信局经济运行股申报;新建专业市场项目向县经信局经济运行股申报;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办展参会(境内部分)开拓市场项目向县经信局经济运行股申报。


4.为减轻企业负担,待通过初审后,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报送材料进行专项审计。


(四)联系人、联系电话


县经信局:


企业发展股


经济运行股


县财政局:


国资企业股



附件:


1.产业集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龙头企业协作


配套项目);承诺函


3.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中小企业为龙头


企业配套加工项目);非关联企业的承诺函(样式)


4.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项目);承诺函


5.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专业市场项目);


承诺函


6.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开拓市场项目);


承诺函;参展企业资金拨付委托书





惠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年5月20日








惠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印发


附件1:



产业集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项目


鼓励扶持我市产业集群龙头企业与本市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专业化协作配套,按龙头企业与本市中小微工业企业实际生产、交易的产品销售额[以龙头企业向市域内企业购买配套产品(或加工)的正式发票(不含税金额)为准]给予补助。


(一)补助标准


1、从2013年起,按本年度龙头企业在市域内实际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的5‰给予补助;从第二年起,按每年比上年度在市域内新增实际协作配套的产品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以上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纺织鞋服、建筑石材和水暖厨卫企业补助标准提高20%,最高限额120万元。


2、龙头企业首次申报本项目,按本年度龙头企业在市域内实际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的5‰给予补助;再次申报,按当年比上一申报年度在市域内实际协作配套产品销售增加额的1%给予补助,新增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计算以已获得补助部分作为扣减项。


(二)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的龙头企业需列入《泉州市2015年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目录》;


2.根据我市行业发展规划及龙头企业申报情况,确定当年度重点鼓励扶持的行业及企业;


3.龙头企业在产业链协作调整过程中专注于品牌、管理、营销和技术研发,制定产品标准,把部分生产环节转由本市中小微工业企业代工;


4.龙头企业与本市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协作配套,年配套产品销售额1亿元以上;机械装备、光电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年配套产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配套产成品加工费单独列表,换算成产品销售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三)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


2.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项目),承诺函(附件2);


3.龙头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我市注册的协作配套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年度协作配套生产(加工)合同与发票复印件及汇总表(列表清单包含:供应商名称、合同号、日期、金额;记账凭证号、发票号、日期、货物名称、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及合计);


6.企业总结(包括企业概况,经营特点,协作配套方式,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扩大配套生产计划等)。


本项目由县经信局企业发展股负责。


二、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项目


支持中小微企业积极为我市产业集群龙头企业配套,进行贴牌生产、协作加工、关键零部件加工,促进中小微企业专业化发展和参与产业分工协作。申报项目必须通过专家评审及专项审计。


(二)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的企业限于为我市2015年度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及其子(分)公司(含设在市域外)进行贴牌生产、委托加工或关键零部件加工,且配套加工产品销售额占申报企业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的企业。


2.企业首次申报本项目,必须达到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产值500万元以上或加工费200万元以上。如属再次申报,必须比上一次申报年度新增配套加工产值250万元以上(或加工费100万元以上)。市直及区属企业配套加工产值或加工费资格条件分别下降20%。配套加工产值、加工费均指不含税金额,下同。


3.企业如果在2015年上半年度达到上述条件要求,可在第一批进行项目申报。


4.企业2014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20万元,其中微型企业不低于10万元,市直及区属小微型企业不低于10万元。


5.列入我市2015年度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名单的企业及其子(分)公司不能申报本项目。


(三)补助标准


企业首次申报本项目,以配套加工产值的1%或加工费的2.5%给予补助;再次申报,以新增的配套加工产值的2%或加工费的5%给予补助,新增配套加工产值或加工费以已获得补助部分作为扣减项,最高限额20万元。纺织鞋服、建筑石材和水暖厨卫企业补助标准提高20%,最高限额24万元。


(四)申报材料


1.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申请材料目录;


2.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项目),非关联企业承诺函(附件3);


3.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2015年度财务报表(第一批申报企业提交2015年1—6月财务报表);


6.配套加工合同汇总表(包括合同号、签约对象、签订时间、合同内容、交货时间、合同金额及合计)及合同复印件;


7. 配 套加工销售产值或加工费汇总表(包括开票时间、会计凭证号、发票号码、公司名称、货物或劳务、不含税金额及合计)及对应的税务发票复印件(销售产值和加工 费应分开列表,为不同龙头企业配套加工的应分开列表,配套加工内容既有产成品也有零部件的也应分开列表,发票复印件应分项按月序排列)。


本项目由县经信局企业发展股负责。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一)扶持重点


支持设立为我市产业集群提供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共性技术攻关、工业设计、产品研制、产品检验检测、员工技能培训和管理者管理能力提升培训、物流仓储等重点内容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 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是2013年以来新批准设立(或新投建)的;


2.公共服务平台应符合扶持方向,主营业务突出,服务设备和设施主要用于服务产业集群内中小微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有可持续的服务能力;


3.企业必须自愿提出申请,并由受理单位组织专项评估及专项审计,确定运营具有明显成效。


(三)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按平台建设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端公共服务平台在我市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四)申报材料


1.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


2.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承诺函(附件4);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服务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报告(包括企业简介,平台基本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服务设施投入情况,服务企业和行业的成效等,以及开展运营成效评估的申请);


5.企业设立以来每年年度财务报表;服务设备、设施等平台建设实际投入汇总表(包括项目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发票复印件;


6.服务对象汇总表(包括服务对象名单、联系方式、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及优惠情况);


7.组织公共服务活动的相关资料及照片。


本项目由县经信局经济运行股负责。


四、新建专业市场项目


(一)扶持重点


完善全市专业市场体系,鼓励投资建设配套产业集群的专业市场,对完成竣工验收的大型专业市场给予资金扶持。


(二)申请条件


1.新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集群发展布局,已在政府有关部门立项备案;


2.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亿元;


3.新建项目已通过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验收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申请材料


1.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专业市场项目),承诺函(附件5);


2.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立项备案材料;


3.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竣工验收材料;


4.资金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项目承办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建设内容、竣工时间和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其中:土地投资额、房屋建筑物投资额、机械设备投资额等应当分项说明);


6.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补助标准


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偿,最高限额100万元。


本项目由县经信局经济运行股负责。


五、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办展参会(境内部分)开拓市场项目


(一)扶持重点


1.支持我市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承办由省政府(含部级)在市域内主办的与产业集群相关的展会;


2.支持我市龙头企业或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参加境内目标城市举办的省级以上展会。


(二)申报条件


1.行业协会必须为市级以上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必须为当年度列入全市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目录的龙头企业;


2.境内目标城市必须为国内副部级以上城市;


3.抱团参会企业必须在30家(或取得30个展位)以上;


4.参加的国内展会必须为省部级以上展会;


5.组织单位需发挥团体优势为关联企业争取权益;


6.补助资金须用于参展企业展位费和组织方组织费开支;


7.原则上组织费补助不得超过项目补助金额的20%,展位费补助须按展位费用比例下发给参展企业。


(三)申报材料


1.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开拓市场项目),承诺函(附件6);


2.牵头组织单位开拓市场专项资金项目补助书面申请报告;


  3.年度开拓市场专项资金项目工作方案;


4.开拓市场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5.组织单位与展会主办方签订的授权(或委托)组织协议复印件,协议须体现主办方给予组织单位在展位费、展位分配等方面优惠条款;


6.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7.项目参加企业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


8.参展企业展位补助资金分配比例表及参展企业资金拨付委托书(附件6)。


本项目由县经信局经济运行股负责。


附件2:


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项目)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盖章)



经济类型



企业地址



行业属性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手机)



主要产品



上一年度


经营状况


年销售收入


年利润


年税收





协作配套生产


(加工)情况


(可附表)


协作配套企业名称


年配套产品销售额和产成品加工费


配套生产(加工)合同号











合 计:




县级经信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承 诺 函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泉州市财政局:


我公司申请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项目,申报项目未获得市级(含省级切块)财政资金扶持。


我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我公司若有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被录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单位法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项目)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企业地址



行业属性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手机)



主要产品



2015年度


经营状况


销售收入


利润


税收





龙头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



行业属性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配套加工项目基本情况


配套加工产品名称



配套协作


方式



配套产值


(不含税)



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



配 套


加工费


(不含税)



县级经信部门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县级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承 诺 函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泉州市财政局:


我公司申请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项目,申报项目未获得市级(含省级切块)财政资金扶持。我公司与 (协作配套的龙头企业,如有多家应全部列明) 为非关联企业。


我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我公司若有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被录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单位法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主要服务行业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地 址



法人代表



机构网址



联系人



电话(手机)



业务范围



从业人数



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



年度经营


情 况


总收入


其中服务收入


利润总额


税收


年度平台建设支出







项目基本情况


现有服务


功 能



设备、仪器等服务设施情 况



主要服务


业 绩



获得专业服务资质(资格)情况



主要合作


资 源



县级经信部门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县级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承 诺 函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泉州市财政局:


我公司申请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报项目未获得市级(含省级切块)财政资金扶持。


我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我公司若有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被录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单位法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专业市场项目)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经济类型



单位名称



行业属性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



联系人



手机号码



地址



邮编



起止时间



投资总额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目标、内容、投资、预计建设成果)



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县级经信部门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县级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承 诺 函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泉州市财政局:


我公司申请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专业市场项目,申报项目未获得市级(含省级切块)财政资金扶持。


我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我公司若有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被录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单位法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开拓市场项目)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基本情况


行业属性



组织单位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手机)



展会名称



主 办 方



展会级别



举办时间



举办城市



抱团企业数量



取得展位数



实际展位费用



实际组织费用



申请补助金额



补助资金用途



活动简介


(200字以内)








县级


经信


部门


审查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


财政


部门


审查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承 诺 函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泉州市财政局:


我公司申请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开拓市场项目,申报项目未获得市级(含省级切块)财政资金扶持。


我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我公司若有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被录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单位法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参展企业资金拨付委托书


(开拓市场项目)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泉州市财政局:


现委托 (牵头单位)向贵单位申报抱团开拓市场补助,我司同意其代表我司受理补助资金拨付事项。


特此委托。




(盖章)


年 月 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