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经济)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财政局: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会议纪要》第21次)关于原则同意对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并列入我市“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国产数控高端装备补助数量、补助总金额可不设上限,对本地设备生产厂家及购置方统一按实际发生额的10%、20%由受益财政予以补助(市县两级各承担30%和70%)的精神,现对《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度加快机械装备产业和两化融合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泉经信装备〔2016〕373号)中申报指南的第二项“‘数控一代’产品市场推广补助”及第三项“本地企业购置‘数控一代’产品补助”的补助标准修改如下:
“数控一代”产品市场推广补助
补助标准:销售给本地企业的“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按销售发票总价(不含税)的10%安排应用推广补助资金(市、县各承担30%和70%),用于生产企业的产品推广应用。
本地企业购置“数控一代”产品补助
补助标准:鼓励泉州市企业购置使用列入泉州市“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20%予以补贴(市、县各承担30%和70%)。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