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这家氟化工企业被罚逾20万元!
2024-02-11 12:42:52   来源:氟化工   评论:0 点击:

近日,安宁市人民政府披露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9-02号)。

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3年11月14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1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闪蒸干燥系统尾气排放口(DA001)进行执法性监测,监测因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于2023年12月12日收到监测报告,监测报告显示: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氟化铝车间闪蒸干燥系统尾气排放口颗粒物浓度为112mg/m3

根据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口执行GB31573-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即颗粒物≤30mg/m3,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闪蒸干燥系统尾气排放口颗粒物浓度排放超标2.73倍;其余监测因子达标。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监测报告(安环监〔2023〕WZF148)》、执法监测情况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要求,于2024年1月22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酌情考虑,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

1.在监测结果显示超标后,公司及时停产整改,对环保设备、设施进行排查;

2.此次超标原因为除尘器布袋未到更换周期已破损,并非主观故意行为,且发现问题后立即对全部除尘器布袋进行了更换,并对更换周期进行优化调整,同时也对其他环保设施进行逐一排查是否存在问题,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3.近年来,受疫情和行业竞争大环境影响,公司经营、经济都存在比较大的困难,公司现状无力承担巨额的罚款。

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已对超标原因进行排查,并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附2023年12月16日、17日排口在线监测达标排放情况);经现场复查核实,该公司目前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针对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

针对陈述申辩第1、2点经核实,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发现问题后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现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完成整改,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八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八)有其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3点,属该公司管理范畴,且此次事宜已造成颗粒物浓度超标的事实,故不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9-03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五)项第1条:“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排放去向或区域三类功能区(特定化工园区)、裁量等级为1,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为1,污染物超标倍数为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5天、裁量等级为1,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小时烟气流量为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为3;共性因子: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3次(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4;修正因子: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

对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伍拾叁万伍仟元整(535000.00元)。

同时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八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八)有其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350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675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此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柒仟伍佰元整(267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9-11号)为准。

(二)对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柒仟伍佰元整(2675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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