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委关于加强本市水泥等重点调整行业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
2009-01-22 00:00:00   来源:上海市铸造行业协会   评论:0 点击: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文件

沪经规(2007)192号

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委、办、局:

根据3月19日市政府136次常务会议和4月5日209次市委常委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本市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劣势行业、淘汰劣势产品、淘汰落后工艺情况的汇报》,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讲话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扎实推进劣势行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调整、淘汰工作,防止出现一边调整、淘汰,一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无序发展的情况发生,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上海淘汰劣势产业“十一五”规划》,在本市水泥、钢铁(除宝钢外)、铁合金和锻造、铸造、电镀、热处理等重点调整行业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依法加强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准入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 加强准入管理范围。本市水泥、钢铁(除宝钢外)、铁合金和锻造、铸造、电镀、热处理等重点调整行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二、 加强准入管理程序。

1.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前,先向所属行业协会征询项目建设意见,行业协会组织行业专家就项目建设和对全市调整工作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书面意见。

2. 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有关材料和行业协会咨询意见报送本市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审核后出具项目产业审核意见。

三、 原管理渠道不变。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有关材料和行业协会咨询意见、市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意见按原审批程序一并送市、区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市、区主管部门在审核报送材料齐全后,给予受理。

四、 特殊情况处理。由于钢铁未建立专门行业协会,对于此类特殊情况的本市重点调整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将项目有关材料直接送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五、 执行起始日期。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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